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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核釋「房屋稅條例」第 5條及「土地稅法」第17條規定,從事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 ,以其原供住家用房屋作為營業登記場所,實際交易均於網路交易平台完成,准續按住家用 稅率及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房屋稅及地價稅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 104.09.16. 臺財稅字第10400128120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104年9月16日
     一、原供住家使用之房屋,作為從事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業登記場所,惟實際交易均
       於網路交易平台完成,且該房屋未供辦公或堆置貨物等其他營業使用者,仍准繼續按
       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其原經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用地,亦准繼
       續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二、廢止本部94年10月28日台財稅字第 09404576540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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