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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第十二條規定所稱之「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 業」,其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 (一)畜牧業、養殖業與魚及肉品市場在中央為行政院農委會,在省為臺灣省政府農林廳 ,在直轄市為市政府建設局。 發文機關:行政院衛生署
    發文字號:行政院衛生署74.7.25.衛署環字第539901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74年7月25日
    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第十二條規定所稱之「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
    業」,其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
     (一)畜牧業、養殖業與魚及肉品市場在中央為行政院農委會,在省為臺灣省政府農林廳
        ,在直轄市為市政府建設局。
     (二)洗染業、照像製版業、舊船解體工程業及工業區污水處理廠,在中央為經濟部,在
        省為臺灣省政府建設廳,在直轄市為市政府建設局。
     (三)醫院及醫事檢驗院(所)在中央為行政院衛生署,在省為臺灣省政府衛生處,在直
        轄市為市政府衛生局。
     (四)廢水代處理業及廢棄物處理廠(場)在中央為行政院衛生署,在省為臺灣省衛生處
        ,在直轄市為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五)學術機構之實驗(或研究)室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省為臺灣省政府教育廳,在直轄
        市為市政府教育局。
     (六)有關研究機構之實驗(或研究)室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依其性質、類別、個案論
        定。(行政院衛生署74.7.25.衛署環字第五三九九0一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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