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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山地離島地區衛生所聘有曾接受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或其委託機構舉辦之居家照護專業訓練期 滿及格之公共衛生護士者,得申請辦理全民健康保險居家照護業務 發文機關:中央健康保險局
    發文字號:中央健康保險局 85.11.04. 健保醫字第85022423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5年11月4日
    主旨:有關部分山地離島地區衛生所建議放寬申辦全民健康保險居家照護業務之資格乙案,
       是否可行,請
       鑒核。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衛生人員訓練中心本(八十五)年九月二十三日衛訓心字第八五0四一號
       簡便行文表辦理。
     二、依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第三十八條、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第
       二十條及全民健康保險居家照護作業要點第二點規定,提供居家照護服務之機構,以
       經衛生主管機關核准設有居家護理服務業務項目之醫療或護理機構為限。
     三、據反映,目前部分山地離島地區衛生所之公共衛生主管機關核准辦理居家照護業務之
       標準(即「護理機構設置標準」及「護理人員法施行細則」第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
       ,而無法特約辦理全民健康保險居家照護業務申領健保給付,形同義務服務;故該等
       衛生所及當地衛生主管機關均建議放寬山地離島地區衛生所特約辦理全民健康保險居
       家照護業務之資格為「山地離島地區衛生所聘有曾接受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或其委託機
       構舉辦之居家照護專業訓練期滿及格之公共衛生護士者,得申請辦理全民健康保險居
       家照護業務」,以鼓勵山地離島地區衛生所提供全民健康保險居家照護服務,維護該
       地區保險對象享受居家照護服務保險付之權益。(中央健康保險局85.11.04. 健保醫
       字第八五0二二四二三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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