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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關貴局建議本部放寬中小學教師補休以「半小時」為採計單位之可行性一案 發文機關:教育部
    發文字號:教育部 102.12.25. 臺教人(三)字第1020183080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02年12月25日
    主旨:有關貴局建議本部放寬中小學教師補休以「半小時」為採計單位之可行性一案,復如
       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 102年10月28日南市教人(二)字第1020960528號函。
     二、查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要點第 3點規定,各機關員工經依規定指派加班,得鼓勵員工選
       擇於加班後 6個月內補休假,並以小時為單位,不另支給加班費。復查原行政院人事
       行政局 82年 3月27日82局肆字第 09373號書函規定略以,各機關員工加班費支給標
       準以每小時為單位,係指加班加滿 1小時方可支領 1小時加班費,至不同時段加班未
       滿 1小時者,或超過 1小時之餘數均不得合併計支加班費。再查行政院 95年12月 5
       日院授人考字第0950064871號函釋:「為簡併人事規定,便利差勤管理,今後各機關
       員工各項補休期限,統一規定於 6個月內補休完畢,並以『時』為計算單位…。」
     三、按教師請假規則係依教師法第 18條之 1授權訂定教師請假假別、日數、請假程序、
       核定權責及違反之處理等相關事項,爰有關教師差假係依上開規則規定辦理。復按本
       部 101年 1月19日台人(二)字第1000240460號函以,考量現行學校內校長、公務人
       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有公務員服務法適用)及技工工友等,均受行政院95年12月
        5日函釋(加班補休以「時」計算)規範,為避免學校內同樣於規定上班時間以外,
       經主管覈實指派延長工作之教職員,有不同之加班採計方式,有失公允,爰超時上班
       部分,應以「時」為單位核予加班費或補休。惟加班時數係由服務學校本於權責覈實
       認定,加班超過 1小時之餘數,服務學校得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
       法第 6條第 1項第 5款第10目「其他辦理有關教育工作,成績優良」規定,酌予獎勵
       ,或列入年終考核參考。
    正本:臺南市政府教育局
    副本: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桃園縣政府教育局及各縣市政府(臺南市政府教育局除外)、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各國立大專校院、本部人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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