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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應先檢具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之事業種類、範圍及規模
發文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88.06.29. (88) 環署水字第0042251號
發文日期:民國88年6月29日
主旨:公告應先檢具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之事業種類、範圍及規模。
依據:「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條、「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第十七條第一項及第十八條
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事業屬下列種類、範圍及規模者於申請設立或變更前,應先檢具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
,經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審查核准,始得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設立、
變更或開始設立、變更。
(一)種類:水污染防治法第二條第七款所指定之工廠、礦場、廢水代處理業、畜牧業
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詳如附件。
(二)範圍:
1.新設立、開始設立之工廠、礦場、廢水代處理業、畜牧業、其他中央主管機關
指定之事業。
2.既設工廠、礦場、廢水代處理業、畜牧業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其
廢水產生量或污泥產生量超過原排放許可證或排放許可文件登記之百分之十以
上,或其他原因須改進水污染防治設施或污泥處理設施功能,並辦理變更登記
者。
(三)規模:
1.工廠、礦場、廢水代處理業、畜牧業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之設計或
實際已達最大日廢水產生量每日五十立方公尺 (公噸/日) 以上者。
2.工廠、礦場、廢水代處理業、畜牧業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產生之廢
水含有下列物質之一超過放流水標準者:
(1)鉛
(2)鎘
(3)汞
(4)砷
(5)六價鉻
(6)銅
(7)氰化物
(8)有機氯劑
(9)有機磷劑
(10)酚類
二、中華民國八十二年六月三十日 (82) 環署水字第三○○六六號公告及中華民國八
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82) 環署水字第五三三五四號公告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
七月一日起停止適用。
附件:水污染防治法第二條第七款所稱之工廠、礦場、廢水代處理業、畜牧業及其他
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分類及定義如下:
一、工廠:
(一)印染整理業:從事各種紗、胚布、人造絲或人造纖維之燒毛,退漿,精鍊,漂白
,絲光,染色,印花及整理等全部或部分作業程序之事業。
(二)製革業:從事動物皮或再生皮原料浸漬、洗滌、浸灰、割皮及去垢浸酸等預備處
理及鞣皮,染色,整理等全部或部分作業程序之事業。
(三)紙漿製造業:從事木材、蔗渣、稻草、竹片、樹皮或其他纖維素原料及其相關半
成品研磨、蒸煮、洗滌、漂白等製漿全部或部分作業程序之事業 (含嫘縈紙漿
業) 。
(四)醱酵業:指以從事原料醱酵作業程序而製造成品之事業,設計或實際已達最大日
廢水產生量在二十立方公尺 (公噸/日) 以上者,涵蓋左列事業:
1.醱酵製造業:從事糖蜜或澱粉等原料去除雜質、脫色、酵母繁殖及離心分離等
全部或部分作業程序之事業。
2.味精製造業:從事以糖蜜或澱粉等原料經麩酸醱酵、脫色過濾及洗滌等全部或
部分作業程序製造味精之事業。
3.酒、酒精及醋製造業:從事米麥等穀類、澱粉或糖蜜等原料醱酵及蒸餾等全部
或部分作業程序製造酒類,酒精或醋之事業。
4.醬油製造業:從事以黃豆或小麥等原料洗滌,蒸煮,浸漬,醱酵及調味等全部
或部分作業程序製造或化學合成製造醬油之事業。
5 抗生素,有機溶劑製造業:以醱酵及蒸餾等全部或部分作業製程製造抗生素,
有機溶劑 (丙醇,丁醇) 等事業。
(五)石油化學業:涵蓋左列事業:
1.煉油業:從事原油蒸餾、分餾、裂解、精煉、重組或煤炭液化等全部或部分作
業程序製造各種油氣類、潤滑油、脂之事業。
2.石油化學基本原料製造業:從事石油或天然氣等碳氫化合物之分解、分離、精
製以製造石油化學上游基本原料之事業。
3.石油化學中、下游原料或產品製造業:從事以石油化學上游基本原料、石油化
學中間原料或其混合物,進行化學反應程序製造石油化學中、下游原料或產品
之事業。
(六)造紙業:從事紙漿,廢紙或其他造紙原料打漿、加料 (添加填充料,膠料,染
料或其他化學藥品) 、勻漿等全部或部分機械作業程序製造紙類製品之事業。
(七)毛條業:從事以物理、化學方法去除原毛之泥砂雜質或以肥皂、清潔劑或有機溶
劑洗淨原毛之毛脂及汗質等全部或部分作業程序之事業。
(八)化工業:從事以化學原料製造化學製品如染料及顏料製造 (包含有機及無機性
染料及顏料) 、煉焦、電石製造、鎳、鎘、鉛或水銀之電池製造,氰化鈉、氰
化鉀、溴化氰、氫氰酸、汞、氯化汞、砷、氧化砷、液氯等工業原料製造,酸鹼
製造、油脂製造、化學肥料製造、活性炭製造、清潔劑製造、化妝品製造、人造
纖維製造、毛髮處理及加工、石灰製造、金屬氧化物製造、油漆製造、化學廢料
回收及其他化學品製造之事業。
(九)藥品製造業:從事人、畜用藥品製造之事業或以合成原料藥,生物技術方法製造
藥品,試劑之事業。
(一○)農藥業:從事合成、加工、配製或分裝等全部或部分作業程序製造農藥(包含
環境衛生用藥製造)之事業。
(一一)食品製造業:從事食品原料各種處理以製造食品或飲料之事業 (包含綠藻產
品之製造及加工,及葡萄糖製造業,不含醱酵業、製粉業、製糖業) ,設計
或實際已達最大日廢水產生量二十立方公尺 (公噸/日) 以上者。
(一二)屠宰業:從事禽畜,水產品宰殺,包裝及冷凍冷藏之事業,設計或實際已達最
大日廢水產生量二十立方公尺 (公噸/日) 以上者。
(一三)金屬基本工業:從事各種金屬或合成金屬之煉製或加工之事業。
(一四)金屬表面處理業:以化學處理、熱處理、鍍著、塗裝或其他處理方式進行金屬
表面加工(含鋁陽極處理,不含電路版製造)之事業。
(一五)電鍍業:從事以化學、電化學等方法,將金屬鍍著於他類金屬、塑膠或其他非
金屬物等表面 (不含電路版製造) 之事業。
(一六)船舶建造修配業:從事各種船體組件之製造,組合或維修之事業。
(一七)發電廠:以火力、核能或汽電共生方式產生電力之發電廠。
(一八)橡膠製品製造業:從事天然橡膠或合成橡膠製造橡膠產品之事業。
(一九)水泥業:從事水泥製造,預拌混凝土或水泥製品製造加工之事業,設計或實際
已達最大日廢水產生量二十立方公尺 (公噸/日)以上者。
(二○)製粉業:從事薯類、穀類、豆類或其他澱粉性原料洗淨、磨碎、篩分、沈澱、
精製等全部或部分作業程序製造麵粉、澱粉、粗粒粉、籤、片等之事業,設計
或實際已達最大日廢水產生量在二十立方公尺(公噸/日)以上者。
(二一)紡織業:從事纖維之紡紗、上漿、織布及製成紡織品之事業。
(二二)製糖業:從事甘蔗、甜菜等原料或其再製品洗滌,壓榨、離析、蒸煮、離心等
全部或部分作業程序製糖之事業。
(二三)陶窯業:以黏土等原料製造陶瓷器之事業,設計或實際已達最大日廢水產生量
二十立方公尺 (公噸/日) 以上者。
(二四)土石加工業:以砂、礫石、土、石材為原料加工 (含瀝青拌合)之事業,設
計或實際已達最大日廢水產生量在二十立方公尺 (公噸/日) 以上者。
(二五)修車廠:從事汽車保養修理之廠 (場) ,設計或實際已達最大日廢水產生
量在二十立方公尺 (公噸/日) 以上者。
(二六)玻璃業:以純堿、硝石、矽砂、石灰石、白雲石、芒硝、廢玻璃等原料製造玻
璃產品或玻璃表面加工處理之事業。
(二七)印刷電路版製造業:從事以印刷、照相、蝕刻及電鍍等方法,來製造電路版、
作為支撐電子零件及零件間電路之事業。
(二八)其他工業:凡非屬於前第 (一) 項至第 (二七) 項事業別之工廠均屬之
。但產生廢水中所含鉛、鎘、汞、砷、六價鉻、銅、氰化物、有機氯劑、有機
磷劑及酚類濃度低於放流水標準,且設計及實際已達最大日廢水產生量在二十
立方公尺 (公噸/日) 以下者除外。
二、礦場:
(一)採礦業:從事礦物採取或採取後加工之事業。
(二)土石採取業:從事採掘砂、礫石、土、石材之事業。
三、廢水代處理業:受他人委託處理廢 (污) 水,以管線、渠道或槽桶運、輸送廢
(污) 水至其處理設施處理之事業。
四、畜牧業:飼養豬二百頭以上,牛、馬五十頭以上,鴨五千隻以上,羊二百頭以上,鹿
、兔一千頭以上,雞十萬隻以上,鵝一萬隻以上之事業。
五、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
(一)肉品市場:從事禽畜或其肉品之批發市場經營管理之事業。
(二)魚市場:從事魚、貝、介或藻類水產品之批發市場經營管理之事業。
(三)水肥處理廠 (場) :從事水肥處理之廠 (場) 經營管理之公私機構。
(四)廢棄物掩埋場:從事廢棄物衛生掩埋,封閉掩埋 (不含安定掩埋)場所經營管
理之公私機構及場所 (包括垃圾轉運站) 。
(六)照相沖洗業及製版業:從事印刷或照相製版,或底片自動沖洗之事業。
(七)洗染業:從事毛料、人造絲、人造纖維或其他纖維成品洗染之事業,設計或實際
已達最大日廢水產生量在五十立方公尺 (公噸/日)以上者。
(八)船舶解體業:從事船舶拆解作業之事業。
(九)清艙業:從事船艙清洗之事業。
(一○)水產養殖業:從事水產生物養殖之事業,漁牧綜合經營養殖面積在○‧五公頃
以上,一般淡水魚塭養殖面積在三公頃以上,鹹水魚塭養殖面積在六公頃以上
者。
(一一)學校、學術、研究機構之實驗 (研究) 室或其他實驗(研究) 室:具有
實驗室或研究室之公私立學校、學術研究機構或事業。
(一二)醫院、醫事機構:醫院、醫事檢驗所、捐血中心及其他醫事機構。但產生廢水
中所含鉛、鎘、汞、砷、六價鉻、銅、氰化物、有機氯劑、有機磷劑及酚類濃
度低於放水標準,且設計及實際已達最大日廢水產生量在二十立方公尺 (公
噸/日) 或病床數二十床以下者除外。
(一三)動物園:豢養動物 (不含水族類) 供觀賞場所之經營管理之公私機構,設
計或實際已達最大日廢水產生量在二十立方公尺 (公噸/日) 以上者。
(一四)環境檢驗測定機構:接受工廠、礦場、畜牧業、廢水代處理業或其他中央主管
機關指定之事業委託,檢驗測定環境污染物之事業。
(一五)自來水廠:導引水源將原水以物理、化學或生物方式處理以提供公共用水之自
來水事業。
(一六)餐飲業:經營飲食店、餐廳或提供飲食之旅館等從事販賣食品、飲品、烹調之
事業,設計或實際已達最大日廢水產生量五十立方公尺(公噸/日)以上者。
(一七)觀光旅館 (飯店) :接待觀光旅客住宿及提供服務且取得交通部核發之「
觀光旅館業營業執照」之事業。
(一八)遊樂園 (區) :高爾夫球場或具有機械遊樂設施供民眾休閒遊憩之場所,
設計或實際已達最大日廢水產生量在五十立方公尺 (公噸/日) 以上或面
積在三公頃以上者。
(一九)貨櫃集散站經營業:面積在三公頃以上貨櫃集中場或轉運站經營管理之事業。
(二○)洗車場:以自動洗車設施從事車輛清洗之事業。
(二一)貯煤場:燃煤、煤渣、煤灰等面積在一公頃以上貯存場所經營管理之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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