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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興建旅館、民宿是否屬「飲用水管理條例」第 5條規定之污染水源水質行為
發文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97.01.17. 環署毒字第0970004195號
發文日期:民國97年1月17日
主旨:有關函詢興建旅館、民宿是否屬「飲用水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 5條規定
之污染水源水質行為,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本條例第 5條之立法意旨,係為確保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或飲用水取水口一定距離
內,不得有污染水源水質之行為,以確保民眾飲用水安全。本條例第 5條第 2項雖未
禁止以旅館或民宿名稱設置開發,惟查該條第 2項第 6款禁止新社區之開發(其定義
依據本條例施行細則第 9條規定,指規模在20戶以上社區之開發),其立法管制精神
係以廢水產生量每日不得逾20立方公尺(公噸)。因此設置規模在20戶(間)以上之
旅館或民宿,其土地利用型態亦屬社區型態,屆時將有住宿及產生廢水事實,因此亦
屬本條例第 5條第 2項規定之污染水源水質行為,且非屬第 5條第 3項居民生活所必
要者。故依本條例規定,設置規模在20戶(間)以上之旅館或民宿,為完全禁止之行
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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