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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因不正當限制交易相對人事業活動為條件,而與其交易
之行為,公平交易法處分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89.06.27. (八九)公壹字第8900086-013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9年6月27日
受文者:○○股份有限公司
主旨:貴事業因不正當限制交易相對人事業活動為條件,而與其交易之行
為違反公平交易法事件,業經本會八十九年六月十五日第四四九次
委員會議決議處分,茲檢送處分書乙份如附,請 查照。
說明:
一、貴事業依處分書應繳納之罰鍰新臺幣四百萬元,請以郵政劃撥帳號
「一六一二八六三六」,戶名「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撥付本會
,或逕向本會(臺北市中正區濟南路一段二之二號十二樓)秘書室
繳納。
二、本案罰鍰應於文到十五日內繳納,逾期不繳納,即依公平交易法第
四十四條規定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三、為維護權益,如採郵政劃撥方式繳交罰款,請於辦理郵政劃撥儲金
後,儘速將「郵政劃撥儲金存款收據」寄款人收執聯影本,以掛號
郵件寄送本會,或以傳真方式傳送本會,亦可以電話通知承辦單位
,俾免因劃撥單寄送逾期或遺失,影響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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