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因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處分案處 分書及不同意見書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89.08.02. (八九)公貳字第8808911-006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9年8月2日
    主旨:有關臺端被檢舉不當寄發「○○」專利警告信函予競爭者之交易相 對人,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乙案 ,業經本會八十九年七月二十日第四五四次委員會議決議處分,茲 檢送處分書乙份如附,請查照。 說明: 一、臺端依處分書應繳納之罰鍰新臺幣六萬元,應於文到十五日內,以 郵政劃撥帳號「一六一二八六三六」,戶名「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 會」撥付本會,並將收執聯影本,以掛號郵寄本會,或傳真本會( 傳真號碼:0二-二三九七四九九七),或逕向本會(地址:臺北 市濟南路一段二之二號十二樓)秘書室繳納;逾期拒不繳納者,即 依公平交易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二、臺端如逾期未依前開處分書主文停止違法行為,本會將依公平交易 法第四十一條:「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本法規定之事業,得限 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五萬 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 取必要更正措施者,並繼續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 更正措施,並按次連續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至 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規定續行處理。(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89.08.02. (八九)公貳字第八八0八九 一一-00六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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