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於台端被檢舉於銷售「○○淨水器」廣告,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 示,涉嫌違反公平交易法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89.09.02. (八九)公參字第8905415-004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9年9月2日
    主旨:關於台端被檢舉於銷售「○○淨水器」廣告,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 誤之表示,涉嫌違反公平交易法乙案,業經本會八十九年八月三十 一日第四六一次委員會議決應予處分,茲檢送處分書乙份,請查照 。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八十九年五月九日(八九)環署毒字第00 二四九九一號函辦理。 二、台端如逾期未遵前開處分書主文停止違法行為,本會將依公平交易 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本法規定之事業, 得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 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 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 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連續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 ,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續行處理。(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89.09.02. (八九)公參字第八九0五四 一五-00四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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