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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台端被檢舉於銷售「○○淨水器」廣告,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
示,涉嫌違反公平交易法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89.09.02. (八九)公參字第8905415-004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9年9月2日
主旨:關於台端被檢舉於銷售「○○淨水器」廣告,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
誤之表示,涉嫌違反公平交易法乙案,業經本會八十九年八月三十
一日第四六一次委員會議決應予處分,茲檢送處分書乙份,請查照
。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八十九年五月九日(八九)環署毒字第00
二四九九一號函辦理。
二、台端如逾期未遵前開處分書主文停止違法行為,本會將依公平交易
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本法規定之事業,
得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
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
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
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連續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
,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續行處理。(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89.09.02. (八九)公參字第八九0五四
一五-00四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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