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與○○股份有 限公司申請結合許可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89.09.06. (八九)公結字第868號許可決定書
    發文日期:民國89年9月6日
    申 請 人:○○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申 請 人:○○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申 請 人:○○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申 請 人:○○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右四人代理人:○○○ 律師 申請事項 ○○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併○○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及 ○○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後以○○股份有限公司為存續公司,前揭力二等 合併公司為消滅公司,依公平交易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暨第十一條第一 項第三款規定申請結合許可。 許可內容 ○○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併○○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及 ○○股份有限公司,屬公平交易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之事業結合,依同 法第十二條規定,應予許可。 許可理由 一、本案係以吸收合併方式結合,結合後○○股份有限公司為存續事業, ○○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為消滅事 業,依本會產業市場統計資料顯示,○○股份有限公司與○○股份有 限公司皆列外銷工具機總值之第一位與第八位廠商,故○○股份有限 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之產品均以外銷為主力。又○○股份有限公 司主要從事木工機、鑽床等生產銷售業務,而○○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以及○○股份有限公司為○○股份有限公司之下游 零件製造事業,係為○○股份有限公司原已建立轉投資從事專業分工 之公司。本企業合併經營之政策,可改善資本結構與節省管理成本, 擴大營業規模,宜將原有之各專業分工體系有效整合,使彼此供應鏈 關係更加緊密,以進一步提昇該項產業之國際競爭力。 二、本結合屬上下游事業之垂直整合,且該特定市場屬開放性市場,結合 後尚不致改變原有市場競爭結構,增加新進事業之參進障礙,而產生 限制競爭之不利益;另可使○○股份有限公司整合該三事業現有資源 ,發揮規模經濟之效益,共用零件比例,並配合消費者環保意識,將 市場現有產品重整規格與功能,利用經濟規模之實力,提昇自主研發 能力,及對產品風險承擔責任。 三、綜上,本案准予結合後,整體競爭之利益大於限制競爭之不利益,爰 依公平交易法第十二條規定,予以結合許可。 主任委員 趙揚清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六日 本件申請人如有不服本許可決定,得於本許可決定書達到之次日起三 十日內,向本會提出訴願書(須檢附本許可決定書影本),訴願於行政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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