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限公司因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處分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89.11.21. (八九)公壹字第8904384-010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9年11月21日
    受文者:○○有限公司 代表人:○○○ 主旨:關於 貴公司被檢舉於仲介房屋買賣過程中有不當賺取差價之行為 ,涉有違反公平交易法乙案,業經本會本(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六 日第四七一次委員會議決議予以處分,茲檢送處分書乙份,請 查 照。 說明: 一、貴公司依處分書應繳納之罰鍰新臺幣六十萬元整,應於文到十五日 內,以郵政劃撥帳號「一六一二八六三六」戶名「行政院公平交易 委員會」撥付本會,並將收執聯影本,以掛號郵寄本會,或傳真本 會(傳真號碼:0二-二三九七四九九七),或逕向本會(地址: 臺北市濟南路一段二之二號十二樓)秘書室繳納;逾期不繳納者, 即依公平交易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二、貴公司如逾期未依前開處分書主文停止違法行為,本會將依公平交 易法第四十一條:「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本法規定之事業,得 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五 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 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 要更正措施,並按次連續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 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規定續行處理。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89.11.21. (八九)公壹字第八九0四 三八四-0一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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