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股份有限公司因變更負責人、營業所在,未依規定報備,違反公平交 易法處分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90.04.16. (九十)公處字第056號處分書
    發文日期:民國90年4月16日
    被處分人:○○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主  文   右被處分人因違反公平交易法事件,本會處分如左: 一、被處分人變更負責人、主要營業所及其他營業場所所在地,未依規定 報備,違反依據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三條之四所訂之多層次傳銷管理辦 法第七條第一項之規定。 二、處新臺幣十萬元罰鍰。     事  實 一、案據民眾八十九年十月間向本會檢舉指稱,被處分人現任董事長為○ ○○君,然被處分人之事業手冊(指公司簡介手冊)仍載為○○○君 ,與事實不符。另被處分人目前有八家營業處所,其中臺北、臺中、 臺南、宜蘭營業處所已變更地址,未向本會報備。 二、本會於九十年二月十三日派員至被處分人總公司處進行業務檢查,檢 查結果尚符合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規定,經被處分人同意指派執行副 總○君作成陳述紀錄,略以: (一)○○公司因剛開始從事傳銷事業,就相關變更報備程序並不是很熟 悉,故疏未向公平會報備負責人及公司登記地址變更等事,公司將 於一週內就前開事項向公平會報備。 (二)公司負責人於八十九年九月五日變更為○○○,八個新設營業處所 之設立日期及地點,分別為八十九年九月二十日、○○分公司(臺 南縣○○縣○○○路○○號○○樓),八十九年九月二十日、○○ 分公司(嘉義市○○○路○○號○○樓),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七日 、○○分公司(高雄市○○○路○○號○○、○○樓),八十九年 十一月二十日、○○分公司(宜蘭市○○○路○○號○○樓),八 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分公司(桃園市○○○路○○號), 九十年一月十日、○○分公司(新竹市○○○路○○號○○樓), 九十年一月十五日、○○分公司(花蓮市○○○路○○號○○樓) ,九十年二月五日、○○分公司(雲林縣○○鎮○○○路○○號) 。另○○總公司所在地八十九年九月五日變更為臺中市○○○路○ ○號○○樓。」     理  由 一、按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多層次傳銷事業報備資 料所載之報備內容如有變更,除第五條第一項第八款之單位製造、進 貨或勞務成本外,應於實施前報備。但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三款 之報備事項如有變更,得於變更後十五日內報備。」事業倘違反前開 規定者,即依公平交易法第四十二條第三項規定:「違反中央主管機 關依第二十三條之四所定之管理辦法者,依第四十一條規定處分。」 即同法第四十一條前段規定:「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本法規定之 事業,得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 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二、卷查被處分人八十八年九月三日向本會報備,所檢送之公司執照代表 人載為○○○,營業處所僅○○總公司(址設:臺中市○○○路○○ 段○○號○○)、○○分公司籌備處(址設:臺北市○○○路○○號 ○○)。惟被處分人八十九年九月五日公司執照變更公司代表人為○ ○○,公司所在地為臺中市○○○路○○號○○樓,未依多層次傳銷 管理辦法第七條第一項之規定,於實施前報備,亦未依同條項但書規 定,於變更後十五日內向本會報備。另被處分人於八十九年九月二十 日至九十年二月五日分別增設○○分公司、○○分公司、○○分公司 、○○分公司、○○分公司、○○分公司、○○分公司、○○分公司 等八個營業處所,八十九年九月二十日○○分公司地址變更為臺北縣 ○○鄉○○○路○○段○○號,被處分人亦未依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 第七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於實施前向本會報備。 三、綜上論結,被處分人核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三條之四授權訂定之 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本案被處分人雖稱:「本公 司因剛開始從事傳銷事業,就相關變更報備程序並不熟悉」,然查被 處分人已於八十八年十月四日開始實施多層次傳銷行為,迄今年餘, 被處分人不熟悉變更報備程序之說詞,並不足採。惟鑑於本會對被處 分人實施業務檢查時,無其他違反多層次傳銷相關法令之重大違失行 為,況本案違法行為或尚不致對參加人造成任何損害,且被處分人配 合調查之態度良好,並於九十年二月二十二日即向本會報備變更事項 ,又經審酌被檢舉人之營業規模、經營狀況,違法之動機及目的,未 損害參加人權益,以獲取不當利益等情狀,爰依公平交易法第四十二 條第三項、第四十一條前段規定,處分如主文。 主任委員 黃宗樂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六日   被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得於本處分書達到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向本 會提出訴願書(須檢附本處分書影本),訴願於行政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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