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關臺端函詢本市南港經貿園區特定專用區 R13街廓都市計畫規定一案 發文機關: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發文字號:臺北市政府110.10.12.北市都規字第1103064433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10年10月12日
    主旨:有關臺端函詢本市南港經貿園區特定專用區 R13街廓都市計畫規定 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臺端 110年 9月 3日信函。 二、查本府97年11月20日府都規字第 09707298100號公告「修訂臺北市 南港經貿園區特定專用區細部計畫通盤檢討案」柒、變更計畫內容 (三)土地使用強度(略以):「 8.R13街廓計畫公告自91年 7月 15日起 5年內未進行開發之基地(依都市更新條例第10條規定申請 實施都市更新事業,或申請建造執照為準),自第 6年起逐年減少 法定容積率 10%,逐年減少至容積率為200%為止。 ...」,爰建築 物申請重建不以都市更新為限,而得逕循建築法申請建造執照。 三、又「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後稱危老條例)自10 6 年 5月10日公布施行,係為因應潛在災害風險,加速都市計畫範 圍內危險及老舊瀕危建築物之重建,改善居住環境,其立法精神與 都市更新相近,且依危老條例第 5條(略以):「依本條例規定申 請重建時,新建建築物之起造人應擬具重建計畫 ...向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後,依建築法令規定申請建築執照。」規 定,重建計畫之申請核准為申請建築執照之先行程序,故本局認定 以危老條例方式重建,視同97年都市計畫所載「申請建造執照」之 方式。 四、至法定容積部分,依前開都市計畫書規定,倘申請基地自91年 7月 15日起 5年內未依都市更新條例或建築法進行開發,則法定容積率 為200%。 五、次查前開通盤檢討案四、都市更新(略以):「 ...為整體推動R1 3 街廓之再發展及更新開發效益, R13街廓建築最小更新單元為2, 000 平方公尺。」,經檢視來函11筆地號土地面積共 726平方公尺 ,雖依都市更新條例申請重建時則未符前開規模規定,惟本局考量 若周邊毗鄰都市更新案皆已興建完成而無合併開發之可能,經建築 師檢討確認並依「臺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第12條第 1項第 4款 規定(略以):「街廓內相鄰土地業已建築完成,無法合併更新.. . 但其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經敘明理由,提經審議會審議通 過者。」辦理,則剩餘土地全部得不受前開最小規模之限制。另倘 依危老條例或建築法等相關法令申請重(新)建時,則無涉前開通 盤檢討案之最小規模規定。 六、至本案都市設計部分,請依 107年 7月30日公告「修訂臺北市南港 經貿園區特定專用區細部計畫都市設計管制要點案」及 108年 1月 18日公告「臺北市南港區都市計畫細部計畫(通盤檢討)案」規定 辦理。 七、本案另副知各公會,請轉予會員知悉。 正本:○○○君(臺北市○○○路○○段○○巷○○號) 副本:臺北市都市更新處、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台北市不動產開發商 業同業公會、臺北市建築師公會、臺北市政府法務局(請協助刊登 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臺北市政府秘書處(請協助刊登市府公報 ) 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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