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函釋有關臺北市自行劃定更新單元重建區段作業須知第4點第1款規定執 行疑義 發文機關:臺北市都市更新處
    發文字號:臺北市政府111.11.04.府授都新字第1116024654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11年11月4日
    主旨:有關「臺北市自行劃定更新單元重建區段作業須知」第 4點第 1款 規定執行疑義一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按「臺北市自行劃定更新單元重建區段作業須知」第 4點規定(略 以):「自劃更新單元範圍涉及本自治條例第十五條第四項規定或 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排除於自劃更新單元範圍外:(一)業經公告 劃定之更新地區。 ...」,其意旨係因業經公告劃定之更新地區, 得依「都市更新條例」第22條、第37條及「臺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 例」第12條規定,申請事業概要或報核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免依本 條例第23條及本自治條例第15條規定申請自行劃定更新單元,是前 揭須知第 4點第 1款「業經公告之更新地區」係指申請範圍全部屬 公告更新地區,如申請範圍非全部屬公告更新地區者,非應排除於 自劃更新單元範圍外,本府仍得受理申請。 二、前揭申請自劃更新單元,其全部範圍皆須依「臺北市都市更新自治 條例」、「臺北市自行劃定更新單元重建區段作業須知」、「臺北 市自行劃定更新單元內重建區段之建築物及地區環境狀況評估標準 」、「臺北市自行劃定更新單元重建區段空地過大基地認定基準」 及「臺北市自行劃定更新單元重建區段召開更新單元範圍內說明會 及相鄰土地協調會須知」等規定辦理。 三、至後續其申請事業概要或報核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同意比率及時程獎 勵計算,依內政部 101年12月14日台內營字第1010385193號函及「 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14條第 1款及第 2款規定,其同意 比率及時程獎勵應分別檢討。 四、本案請各公會轉知會員知悉。 正本:台北市○○同業公會、臺北市○○公會、社團法人台北市○○公會 (臺北市大同區○○路○○段○○號○○樓之○○)、中華民國○ ○同業公會(臺北市信義區○○路○○段○○號○○樓之○○)、 臺北市○○公會(台北○○郵局第○○號信箱)、社團法人○○公 會、中華民國○○學會、社團法人○○學會(臺北市中正區○○○ 路○○段○○號○○樓○○室)、社團法人○○發展協會 副本:臺北市政府秘書處(請協助刊登公報)、臺北市政府法務局(請協 助刊登法規查詢系統)、臺北市都市更新處更新企劃科、臺北市都 市更新處更新事業科 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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