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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銀行及票券金融公司溫室氣體盤查及確信相關資訊揭露
時程」解釋令
發文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12.03.03. 金管銀法字第11202705771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112年3月3日
一、依據金融控股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十條第一項第四款第六目
、銀行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十條第一項第四款第六目、票券金融
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十條第一項第四款第六目及金融業募集
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三十三條第六款規定辦
理。
二、銀行及金融控股公司自一百十三年起應揭露氣候相關資訊,其中有關
溫室氣體盤查及確信相關資訊依下列時程揭露:
(一)銀行及金融控股公司之母公司個體,應自一百十三年起完成溫
室氣體盤查及確信資訊揭露。
(二)銀行及金融控股公司之合併財務報告子公司,應自一百十四年
起完成盤查資訊揭露,一百十六年起完成確信資訊揭露。
三、票券金融公司自一百十三年起應揭露氣候相關資訊,其中有關溫室氣
體盤查及確信相關資訊依下列時程揭露:
(一)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一百億元以上之票券金融公司之母公司個
體,應自一百十三年起完成溫室氣體盤查及確信資訊揭露。
(二)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一百億元以上之票券金融公司之合併財務
報告子公司,及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五十億元以上且未達一百
億元之票券金融公司之母公司個體,應自一百十四年起完成盤
查資訊揭露,一百十六年起完成確信資訊揭露。
(三)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五十億元以上且未達一百億元之票券金融
公司之合併財務報告子公司,及實收資本額未達新臺幣五十億
元之票券金融公司之母公司個體,應自一百十五年起完成盤查
資訊揭露,一百十七年起完成確信資訊揭露。
(四)實收資本額未達新臺幣五十億元之票券金融公司之合併財務報
告子公司,應自一百十六年起完成盤查資訊揭露,一百十八年
起完成確信資訊揭露。
四、本令自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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