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持「榮」註記全民健康保險卡之榮民或榮民遺眷家戶代表之居家照護部分負擔費用 發文機關:中央健康保險局
    發文字號:中央健康保險局 84.04.10. 健保醫字第84002334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4年4月10日
    主旨:有關持「榮」註記全民健康保險卡之榮民或榮民遺眷家戶代表之居家照護部分負擔費 用乙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會八十四年三月七日(八四)輔陸字第一二六六號書函。 二、持「榮」註記全民健康保險卡之榮民或榮民遺眷家戶代表,接受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 法第三十七條所定之居家照顧服務,其依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第六十條規定,應 自行負擔之費用,本局同意依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第六十五條第二項規定,由貴 會定期撥付保險人,並請依於八十三年十月十五日所研商會議決議事項三,一次先行 撥付六個月費用予本局,半年結算一次。 三、另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第三十九條係規定「提供居家照護所需要之交通費,非屬本 保險給付範圍。」,故本局無法先行墊付。(中央健康保險局 84.04.10. 健保醫字 第八四00二三三四號函)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