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五類保險對象接受居家照護時之部分負擔疑義 發文機關:行政院衛生署
    發文字號:行政院衛生署 84.6.7. 衛署健保字第84027157號(停止適用)
    發文日期:民國84年6月7日
    主旨:貴局函為第五類被保險人及其眷屬接受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第三十七條所定之居家 照護服務,其應自行負擔費用,是否由中央社政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乙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八十四年五月十日健保醫字第八四00四八六二號函。 二、依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第三十七條及三十八條規定,全民健康保險局居家照護服務 ,係由經衛生主管機關核准設有居家照護服務業務項目之保險醫事服務機構醫師、護 理人員提供;保險對象接受本保險之居家照護服務,並應依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 第六十條規定,自行負擔百分之十比率之費用。 三、依前述規定,居家照護服務為全民健康保險所提供之醫療服務,是以第五類被保險人 及其眷屬接受該項服務所應自行負擔之費用,應比照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三十三及三十 五條保險對象門診、急診及住院自行負擔費用規定,按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三十七條規 定,由中央社政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 〔依衛生福利部 104.10.21. 衛部保字第 1041260706號自即日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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