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釋現行獸醫師法及其施行細則如何有效取締無照開業案 一、已取得獸醫師資格,而未依獸醫師法規定開業者,視情節依同法第三十條至第三十四 條所定處罰。 發文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74.12.27.七四農牧字第71692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74年12月27日
    釋現行獸醫師法及其施行細則如何有效取締無照開業案 一、已取得獸醫師資格,而未依獸醫師法規定開業者,視情節依同法第三十條至第三十四 條所定處罰。 二、非獸醫師或獸醫佐,不得開業執行獸醫業務,獸醫師法施行細則第十四條已有明定。 獸醫師法對此雖未訂定罰則,惟各級主管機關得依行政執行法予以處分,其涉及販賣 動物用藥品者,並得依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四十條之規定處罰。(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74.12.27. 七四農牧字第七一六九二號函)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