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編配之扣繳單位編號遷址後可繼續使用 發文機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76.09.30. (76)臺勞動字第3590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76年9月30日
    營利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遷移至另一轄區,原編配之扣繳單位統一編號,可 繼續使用,惟此變更事項需通報所轄稽徵機關,並由其電作單位建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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