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公司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勞方委員因調職,其任期疑義 發文機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發文字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77.10.07. (77)臺勞動三字第22544號函發文日期:民國77年10月7日 本案該公司設有分支機構,合併組織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其勞方委員分由各分支機 構產業工會推選產生,在其任期期間,如調離原單位時,得由原屬單位之候補委員遞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