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關本市部分計程車隊以打折方式招攬乘客,是否違反公平交易法等規定乙案 發文機關: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發文字號: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95.06.12.北市法一字第09531277600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5年6月12日
    主旨:有關來函詢問本市部分計程車隊以打折方式招攬乘客,是否違反公平交易法等規定乙 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局95年6月7日北市交三字第09532804400號函。 二、有關是否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9條第 3款「以脅迫、利誘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競爭者 之交易相對人與自己交易之行為。」規定部分,按依交通部91年 8月16日交路字第09 10048626號函示:「......計程車業者採取運價打折作法,既經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 會認定屬『效能競爭』之範圍,尚無違反公平交易法之相關規定,亦與汽車運輸業管 理規則意旨無違」意旨,是公平交易委員會既已認定計程車業者採取運價打折之作法 ,係屬效能競爭之範圍,亦即仍屬經濟自由競爭之範圍內,並不構成妨礙公平競爭之 情事,故應無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9條第 3款規定之情事。 三、又有關是否違反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19條第 2款「二、不得與同業惡性競爭。」規 定部分,依前述交通部函示所引公平交易委員會意見,運價打折既屬效能競爭之範圍 ,則依所附剪報顯示,採取打折方式之計程車隊,其方式是否屬惡性競爭(例如:打 折之結果造成成本之削價競爭等)或屬單純之效能競爭,請本於上開解釋,依職權卓 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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