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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民政類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95.06.19.北市法一字第09531614300號函
中央法規
  • 第六十一條(車道之寬度、坡度及曲線半徑)
    車道之寬度、坡度及曲線半徑應依左列規定: 一、車道之寬度: (一)單車道寬度應為三.五公尺以上。 (二)雙車道寬度應為五.五公尺以上。 (三)停車位角度超過六十度者,其前方車道之寬度應為五.五公尺以上。 二、車道坡度不得超過一比六,其表面應用粗面或其他不滑之材料。 三、車道之內側曲線半徑應為五.0公尺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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