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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社會類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98.02.25.簽見
臺北市法規
  • 第 三 條
    本辦法所稱平價住宅係指由本府興建專供生活照顧戶、生活輔導戶、臨時 輔導戶及重大災害戶居住之住宅及其公共設施。

  • 第 八 條
    經核准借住平價住宅者,應於接到通知後之次日起一個月內,至社會局辦理 簽訂借住契約手續,經法院公證後,始得進住,逾期視為棄權。 由里長代辦申請手續,經核准免費或優待借住者,得由社會局核准免辦簽約 及公證手續,俟其家屬有行為能力時再行補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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