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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都市發展類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94.10.26.北市法二字第09431921700號函
臺北市法規
  • 第 一 條
    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為辦理都市更新,以促進都市土地有計畫之再開發 利用,復甦都市機能,改善居住環境,增進公共利益,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有關都市更新,除都市更新條例及其授權訂定之法規另有規定外,適用本自 治條例之規定。

  • 第 二十 條
    整宅更新單元經主管機關核定後得依原建蔽率及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 規定之建築容積獎勵上限辦理重建,不適用前條獎勵項目及評定基準規定。

中央法規
  • 第三條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內之建築基地,另依其他法令規定申請建築容積獎勵時,應先向各 該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 第四條
    依本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及第五款規定給予獎勵後之建築容積 ,不得超過各該建築基地一點五倍之法定容積或各該建築基地零點三倍之法定容積再加其 原建築容積。 前項所稱法定容積,係指都市計畫或其法規規定之容積率上限乘土地面積所得之積數。

  • 第三十二條
    都市計畫得劃定住宅、商業、工業等使用區,並得視實際情況,劃定其他使用區域或特定 專用區。 前項各使用區,得視實際需要,再予劃分,分別予以不同程度之使用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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