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政類
內政部 109.11.24. 台內戶字第1090143106號函
中央法規
- 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作業規定
-
四、結婚當事人除於結婚登記當日親自到戶政事務所辦理者外,如無法於結婚當日親自到戶 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者,得於結婚登記日前三個辦公日內,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 記,並指定結婚登記日,戶政事務所應依結婚當事人指定之日期,完成結婚登記。 前項指定之結婚登記日不限於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規定之辦公日。
- 民法親屬編(§967-§1137)
-
第九百八十二條(結婚之形式要件)
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