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政類
內政部 106.04.27. 內授警字第1060890281號函
中央法規
- 保全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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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保全業之定義)
本法所稱保全業,係指依本法許可,並經依法設立經營保全業務之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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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主管業務)
保全業得經營左列業務: 一、關於辦公處所、營業處所、廠場、倉庫、演藝場所、競賽場所、住居處所、展示及閱覽 場所、停車場等防盜、防火、防災之安全防護。 二、關於現金或其他貴重物品運送之安全維護。 三、關於人身之安全維護。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保全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