賦稅類
財政部86.7.28. 臺財稅字第861909352號
中央法規
- 建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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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建築物)
本法所稱建築物,為定著於土地上或地面下具有頂蓋、樑柱或牆壁,供個人或公眾使用之 構造物或雜項工作物。
- 房屋稅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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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名詞定義)
本條例用辭之定義如左: 一、房屋,指固定於土地上之建築物,供營業、工作或住宅用者。 二、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指附屬於應徵房屋稅房屋之其他建築物,因而增加該 房屋之使用價值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