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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賦稅類 財政部 92.05.12. 臺財庫字第09200263451號令
中央法規
  • 第三十三條(標示所用文字)
    第三十一條第一項及前條第一項規定菸酒應標示之事項,應有中文標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 者,不在此限: 一、供外銷。 二、進口菸酒之品牌名稱與其國外製造商名稱及地址。 三、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或前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應標示委託製造之國外業者名稱及地 址。 外銷菸酒改為內銷或進口菸酒出售時,應加中文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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