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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公司類 經濟部 102.02.05. 經商字第10202224940號函
中央法規

  • 三、鞋類商品應行標示事項如下: (一)商品名稱。 (二)製造或委製廠商名稱、電話及地址;其為進口者,應標示進口商名稱、電話及地址 。 (三)生產國別(產品主要製程地之生產國別)。 (四)鞋面、外底主要材料。 (五)尺寸。

  • 第三十五條(臺灣與港澳貿易採直接往來方式,進出口依相關規定辦理)
    臺灣地區與香港或澳門貿易,得以直接方式為之。但因情勢變更致影響臺灣地區重大利益 時,得由經濟部會同有關機關予以必要之限制。 輸入或攜帶進入臺灣地區之香港或澳門物品,以進口論;其檢驗、檢疫、管理、關稅等稅 捐之徵收及處理等,依輸入物品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輸往香港或澳門之物品,以出口論;依輸出物品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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