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規範基礎

衛生類 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 102.01.10. 健保醫字第1010011233號
中央法規
  • 第八條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於提供門診、急診或住院之診療服務或補驗健保卡時,應於健保卡登錄 就醫紀錄及可累計就醫序號之就醫類別一次後發還。 前項診療服務屬同一療程者,應僅登錄可累計就醫序號之就醫類別一次,如為同一醫師併 行其他診治,亦不得再重複登錄。 前項同一療程,指下列診療項目,於一定期間施行之連續治療療程: 一、簡單傷口:二日內之換藥。 二、自首次治療日起三十日內治療為療程者:洗腎、精神疾病社區復健治療、精神科心理 治療、精神科活動治療、精神科職能治療、癌症放射線治療、高壓氧治療、減敏治療 、居家照護及其他經保險人指定之診療項目。 三、自首次治療日起三十日內,六次以內治療為療程者:西醫復健治療、皮症照光治療、 非化學治療藥物同一針劑之注射、同牙位治療性牙結石清除、同牙位牙體復形(補牙 )、同牙位拔牙治療、術後拆線、尿失禁電刺激治療、骨盆肌肉生理回饋訓練、肺復 原治療、中醫針灸、傷科及脫臼整復同一診斷需連續治療者及其他經保險人指定之診 療項目。 四、自首次治療日起至次月底前,六次以內治療為療程者:九歲以下兒童之西醫復健治療 。 五、自首次治療日起六十日內治療為療程者:牙醫同部位之根管治療。 同一療程最後治療日為例假日者,順延之。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