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類
法務部 90.07.18. (90)法律字第023495號
中央法規
- 監督寺廟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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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寺廟之不動產及法物,非經所屬教會之決議,並呈請該管官署許可,不得處分或變更。
- 民法總則(§1-§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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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一條(違反強行法之效力)
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但其規定並不以之為無效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