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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法務類 法務部 95.12.04. 法律字第0950045305號函
中央法規
  • 第一百六十八條(陳情之定義)
    人民對於行政興革之建議、行政法令之查詢、行政違失之舉發或行政上權益之維護,得向主 管機關陳情。

  • 第三十七條(酒之廣告或促銷方式之限制)
    酒之廣告或促銷,應明顯標示「禁止酒駕」,並應標示「飲酒過量,有害健康」或其他警語 ,且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二、鼓勵或提倡飲酒。 三、以兒童、少年為對象,或妨害兒童、少年、孕婦身心健康。 四、虛偽、誇張、捏造事實或易生誤解之內容。 五、暗示或明示具醫療保健效果之標示、廣告或促銷。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之情事。

  • 第四十六條
    發明專利申請案違反第二十一條至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 一項、第三項、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四項、第四十三條第二項、第四十四條第二項 、第三項或第一百零八條第三項規定者,應為不予專利之審定。 專利專責機關為前項審定前,應通知申請人限期申復;屆期未申復者,逕為不予專利之審 定。

  • 第七十三條
    舉發,應備具申請書,載明舉發聲明、理由,並檢附證據。 專利權有二以上之請求項者,得就部分請求項提起舉發。 舉發聲明,提起後不得變更或追加,但得減縮。 舉發人補提理由或證據,應於舉發後一個月內為之。但在舉發審定前提出者,仍應審酌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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