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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農業類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110.08.02. 農授金字第1100229574號
中央法規
  • 第六條
    農會、漁會應指定專任稽核人員辦理信用部稽核工作,其人數視業務量之多寡酌定之。稽核 人員應每半年向理事會及監事會報告稽核業務及信用部內部控制執行情形。 信用部成立未滿三年或偏遠地區之農會、漁會,其稽核人員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得兼任其他 非信用部之業務。

  • 第十條
    稽核人員之職務如下: 一、業務及帳務(包括電子資料及呆帳轉銷處理)之稽核。 二、資產、負債之稽核。 三、契約、單據、規章及表報之稽核。 四、庫存及保管品之盤查。 五、內部舞弊案及其他重大偶發事件之調查。 六、對金融檢查所列缺失意見改善情形及主管機關命令改正事項之追蹤查核。 七、職務交接時移交清冊之查核。 八、自行查核之規劃、監督與考核。 九、內部控制制度之研擬、評估及建議。 十、參與訂定或修正各項業務作業及管理規則。 十一、其他有關稽核事項之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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