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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勞工類 勞動部 111.03.25. 勞動條3字第1110140252號公告
中央法規
  • 第八十四條之一
    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下列工作者,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 女性夜間工作,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不受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 十七條、第四十九條規定之限制。 一、監督、管理人員或責任制專業人員。 二、監視性或間歇性之工作。 三、其他性質特殊之工作。 前項約定應以書面為之,並應參考本法所定之基準且不得損及勞工之健康及福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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