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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公平交易類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89.11.01. (八九)公壹字第8813209-021號函
中央法規
  • 第三十五條(違法獨占、聯合、仿冒、多層次傳銷之刑罰)
    違反第十條、第十四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一條規定限期命 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而逾期未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 措施,或停止後再為相同或類似違反行為者,處行為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 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違反第二十三條規定者,處行為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 罰金。

  • 第四十一條(限期停止或改正)
    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本法規定之事業,得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 措施,並得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 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連 續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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