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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司法類 司法院秘書長 101.12.05. 秘臺人三字第1010034031號
中央法規
  • 第七十三條(法官之職務評定)
    法官現辦事務所在之法院院長或機關首長應於每年年終,辦理法官之職務評定,報送司法院 核定。法院院長評定時,應先徵詢該法院相關庭長、法官之意見。 法官職務評定項目包括學識能力、品德操守、敬業精神及裁判品質;其評定及救濟程序等有 關事項之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 第四條
    職務評定種類如下: 一、年終評定:指對同一評定年度連續任職滿一年者,評定其當年一至十二月任職期間之表 現。 二、另予評定:指對同一評定年度任職不滿一年,而連續任職已達六個月者,評定其任職期 間之表現。但同一評定年度已辦理另予評定者,不再辦理另予評定。 前項任職期間之計算,以月計之。 法官及司法行政人員於年度中相互轉(回)任時,其轉(回)任當年之年資,得合併計算參 加年終考績或職務評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回任或轉任當年之年資,得合併計算參加職務評定: 一、本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第三項或第八十九條第十項所定特任人員於年度中回任法官職 務。 二、現職檢察官於年度中經遴選轉任法官。 依前二項規定合併計算之年資,以連續任職者為限。不滿一年已連續任職達六個月者,得依 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辦理另予評定。 評定年度內因公傷病請公假或請延長病假期間達六個月以上者,不予辦理職務評定。請假期 間未達六個月者,該請假期間計入第一項之任職期間。 評定年度內依法停止職務,致實際執行職務之任職期間,未符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者 ,不得辦理年終評定或另予評定。 依法受免職、撤銷任用資格、停止職務、撤職等處分者,經依法提起救濟,撤銷原處分,該 未實際執行職務期間,不計入第一項之任職期間。

  • 第三條(考績之區分)
    公務人員考績區分如左: 一、年終考績:係指各官等人員,於每年年終考核其當年一至十二月任職期間之成績。 二、另予考績:係指各官等人員,於同一考績年度內,任職不滿一年,而連續任職已達六 個月者辦理之考績。 三、專案考績:係指各官等人員,平時有重大功過時,隨時辦理之考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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