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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司法類 司法院秘書長 111.12.06. 秘台廳少家一字第1110028099號
中央法規
  • 第八十三條
    任何人不得於媒體、資訊或以其他公示方式揭示有關少年保護事件或少年 刑事案件之記事或照片,使閱者由該項資料足以知悉其人為該保護事件受 調查、審理之少年或該刑事案件之被告。 違反前項規定者,由主管機關依法予以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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