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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考試類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89.06.30. 八十九局給字第007665號書函
中央法規
  • 第二十九條(教師得提起申訴之條件及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之組成)
    教師對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有關其個人之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其權益者,得 向各級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 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之組成應包含該地區教師組織或分會代表及教育學者,且未兼行政教 師不得少於總額的三分之二,但有關委員本校之申訴案件,於調查及訴訟期間,該委員應 予迴避;其組織及評議準則由教育部定之。

  • 第十三條
    公務人員俸級經銓敘部銓敘審定後,應按銓敘審定之俸級支給。銓敘審定之俸級高於借支 之俸級者,自到職之日起按銓敘審定之俸級補給。 銓敘審定之俸級低於借支之俸級者,或銓敘審定不合格不予任用者,除係依規定期間送請 銓敘部銓敘審定者免予追繳外,其逾限送審而可歸責於當事人者,應按逾限日數分別將借 支溢數或全額繳回。

  • 第二十五條
    受考人於收受考績通知後,如有不服,得依公務人員保障法提起救濟;如有顯然錯誤,或有 發生新事實、發現新證據等行政程序再開事由,得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辦理。 前項考績更正或變更,得填具考績更正或變更申請表,並檢附有關證明文件,由核定機關核 定後,送銓敘部銓敘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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