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規範基礎

金融類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11.06.07. 金管證期字第11103821051號令
中央法規
  • 第九十八條(關係人)
    主管機關為保障公益或維護市場秩序,得隨時命令期貨交易所、期貨結算機構、期貨業、同 業公會或與其有財務或業務往來之關係人,提出財務或業務報告資料,或檢查其營業、財產 、帳簿、書類或其他有關物件;如發現有違反法令之重大嫌疑者,並得封存或調取其有關證 件。 前項關係人之範圍,由主管機關定之。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