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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金融類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11.06.07. 金管證期字第1110382105號令
中央法規
  • 第七十一條(提取客戶保證金專戶內款項之情形)
    期貨商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不得自客戶保證金專戶內提取款項: 一、依期貨交易人之指示交付賸餘保證金、權利金。 二、為期貨交易人支付必須支付之保證金、權利金或清算差額。 三、為期貨交易人支付期貨經紀商之佣金、利息或其他手續費。 四、經主管機關核准者。

  • 第二十九條
    前條所稱受託契約,其主要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開戶日期。 二、委託人之姓名、年齡、職業、住所、電話號碼、身分證統一編號(其為法人者應載明名 稱、代表人、住所及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其為華僑及外國人者應載明證券交易所或期貨 交易所核發之身分編號)。 三、委託人委託期貨商從事期貨交易之方式及雙方聯繫方法。 四、期貨商執行委託之方式。 五、期貨商因故無法執行業務時,得將委託人帳戶移轉至其他期貨商之約定。 六、保證金、權利金或其他款項收付方式、幣別及結匯之約定方式。 七、委託人保證金專戶存款之利息歸屬。 八、期貨交易佣金及其他相關費用之約定事項。 九、委託人維持保證金之義務。 十、期貨商得代為沖銷交易之條件及相關事項之約定。 十一、通知繳交追加保證金之方式及時間。 十二、期貨商為財務狀況之徵信及徵信範圍。 十三、委託人基本資料之異動申報事項。 十四、期貨商就影響委託人權益所應行通知之事項及期間。 十五、期貨商應行提供資訊及服務事項之範圍。 十六、因可歸責於他方契約當事人之事由所致損害之範圍、仲裁及有關事項之處理。 十七、因不可歸責於契約當事人之事由所致損害之處理方式。 十八、其他交易糾紛之處理。 十九、契約條款變更之情事。 二十、契約解除之情事。 二十一、其他與當事人權利義務有關之必要記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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