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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消費者保護類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 86.12.24. 法檢字第045237號函
中央法規
  • 第七十五條(航空站地勤業之經營)
    民用航空運輸業得報請民航局核轉交通部許可後,兼營航空站地勤業或自辦航空站地勤業務 。 前項規定,於依條約、協定或基於平等互惠原則,以同樣權利給與中華民國民用航空運輸業 者在其國內經營航空站地勤業務之外籍民用航空運輸業,準用之。 前二項經許可兼營航空站地勤業或自辦航空站地勤業務者,交通部為維持航空站之安全及營 運秩序,得限制其一部或全部之營業。

  • 第四十七條(消費訴訟之管轄)
    消費訴訟,得由消費關係發生地之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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