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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北市政府為確保民眾生命、身體及財產安全,鼓勵民眾提供臺北市交通事故肇事逃逸
案件相關證據,以提高破案率,依據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核發工作獎勵金細部文給要點刑
事類第 1點第 1項第 2款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以下簡稱本局)。 -
三、本要點所稱檢舉人,不以本國籍民眾為限。但不包括本局及所屬各機關從事偵查人員,
以及該道路交通事故肇事逃逸案件之被害人。 -
四、檢舉人於本市發現道路交通事故肇事逃逸之行為,應以書面、車載攝錄影畫面檔案或其
他適當方式,向事故發生地所屬警察機關提供或檢具足以協助偵查之具體事實或證據資
料,並提供真實姓名、聯絡電話、住址、身分證字號或護照號碼,製作談話紀錄或調查
筆錄。
前項所稱具體事實或證據資料,以檢舉人親眼目睹或車載攝錄影畫面親自蒐集為限。 -
五、道路交通事故肇事逃逸案件,經檢舉人依前點規定提出檢舉因而偵破者,按下列標準發
給獎勵金:
(一)致人受傷案件:每件新臺幣三千元整。
(二)致人重傷案件:每件新壹幣六千元整。
(三)致人死亡案件:每件新壹幣一萬元整。
前項第二款所稱重傷,應符合刑法第十條重傷之定義。 -
六、二人以上共同具名檢舉者,獎勵金由全體檢舉人平均分配;二人以上先後檢舉同一案件
者,獎勵金由最先檢舉者具領;無法分辨先後者,獎勵金平均分配之。
前項最先檢舉者之認定,以第四點警察機關收件時為準。 -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發給獎勵金;已發給者,本局得撤銷或廢止原核發處分,並以
書面行政處分追繳其溢領金額:
(一)檢舉人匿名或未敘明真實姓名、地址、身分證字號或護照號碼提出檢舉。
(二)本局於檢舉前,已查知違規事實及行為人。
(三)已領取其他性質相同之獎勵金。
(四)其他違背法令之情事。 -
八、檢舉人應於本局通知送達之次日起,攜帶證件親自或出具書面委託他人辦理申領檢舉獎
勵金手續,逾三個月末領取者,視同放棄。 -
九、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本局及所屬各機關對於檢舉人之身分資料,應予保密。如有違法洩
密情事,應依法處理。 -
十、本要點所需獎勵金,由本局交通警察大隊當年度所編列「臺北市檢舉道路交通事故肇事
致人傷亡逃逸案件獎勵金核發要點預算項下支應;當年度所編列之經費用罄時,得視情
況予以酌減或不予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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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0-09-3002
中華民國103年7月18日臺北市政府警察局(103)北市警交字第103309779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十點,並自中華民國104年1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