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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民眾檢舉本府警察局(下稱本局)轄內道路交通事
故肇事逃逸案件(下稱肇事逃逸案件)暨提供其他道路交通事故錄影資料,以確保民眾
生命、身體安全及釐清肇事原因,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道路:指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條所稱之道路。
(二)車輛:指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條所稱之車輛。
(三)道路交通事故:指車輛於本局轄內道路行駛,致人受傷或死亡之事故。
(四)重傷:指刑法第十條所稱之重傷。
(五)肇事逃逸證據資料:指向警察機關提供足以協助調查肇事逃逸案件之具體資料,
且與警察機關既有蒐集之事跡證無重複性,並經查證屬實者。
(六)錄影資料:指道路交通事故動態錄影檔案,與警察機關既有蒐集之事跡證無重複
性,且經本局認定有助於釐清肇事原因。
(七)檢舉人:指依本要點提供肇事逃逸證據資料之自然人。但本局所屬人員、本府各
機關因執行職務獲該資料之人員及該起交通事故之當事人或關係人,不適用之。
(八)提供人:指依本要點提供錄影資料之自然人。但本局所屬人員、本府各機關因執
行職務獲該資料之人員及該起交通事故之當事人或關係人,不適用之。 -
三、檢舉肇事逃逸案件,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檢舉人除提供肇事逃逸證據資料外,於製作談話紀錄或調查筆錄時,並應提供真
實姓名、聯絡電話、住址、身分證字號或護照號碼。
(二)檢舉人依規定提出檢舉因而偵破者,由本局按下列標準發給獎勵金:
1.致人受傷案件:每件新臺幣三千元整。
2.致人重傷案件:每件新臺幣六千元整。
3.致人死亡案件:每件新臺幣一萬元整。
(三)二人以上共同具名檢舉者,獎勵金由全體檢舉人平均分配;二人以上先後檢舉同
一案件者,獎勵金由最先檢舉者(以警察機關收件時間為準)具領;無法分辨先
後者,獎勵金平均分配之。
(四)檢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發給獎勵金;已發給者,得撤銷原核發處分,並
以書面行政處分追繳其領取之金額:
1.匿名或提供不實之個人資料。
2.同一交通事故案件,業已領取其他同性質獎勵金。
3.其他違背法令之情事。 -
四、提供錄影資料,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提供人之錄影資料,應以該道路交通事故為本局道路交通事故 E化系統有受理登
錄在案,且須製作初步分析研判表者。
(二)提供人除提供錄影資料外,並應提供真實姓名、聯絡電話、住址、身分證字號或
護照號碼。
(三)錄影資料經本局採用者,按下列標準發給獎勵金:
1.致人受傷案件:每件新臺幣一千元整。
2.致人重傷案件:每件新臺幣三千元整。
3.致人死亡案件:每件新臺幣五千元整。
(四)二人以上共同具名提供者,獎勵金由全體提供者平均分配;同一案件有二人以上
提供者,由拍攝角度最清楚且能有效分析交通事故肇事原因者具領;無法分辨有
效程度者,獎勵金平均分配之。
(五)提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發給獎勵金;已發給者,得撤銷原核發處分,並
以書面行政處分追繳其領取之金額:
1.匿名或提供不實之個人資料。
2.該起道路交通事故業經鑑定。
3.同一交通事故案件,業已領取其他同性質獎勵金。
4.其他違背法令之情事。 -
五、提供人提供之錄影資料,同時符合第三點及第四點規定者,擇一從優發放獎勵金。 -
六、依本要點核發之獎勵金,自通知領取之日起逾三個月未領取者,視為放棄。 -
七、本府所屬各機關對於檢舉人、提供人之個人資料,應予保密。但法令另有規定,或經檢
舉人、提供人同意者,不在此限。 -
八、本要點所需獎勵金,由本局交通警察大隊編列當年度預算支應;當年度編列之經費用罄
時,得視情況予以酌減或不予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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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0-09-3002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臺北市政府警察局(106)北市警交字第10631484400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八點,並自中華民國107年1月1日生效(原名稱:臺北市檢舉道路交通事故肇事致人傷亡逃逸案件獎勵金核發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