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本要點依徵兵規則第三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二、役男體位審查會(以下簡稱本會)任務如下:
     (一)役男判定免役體位與體位判等疑義案件之審議。
     (二)替代役役男傷殘等級檢定案件之備查。
     (三)其他依法令所規定之事項。

  • 三、本會置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內政部役政署署長兼任;三人為
      副召集人,由內政部役政署副署長、國防部軍醫局副局長、行政院衛生署醫事處副處長
      兼任;其餘委員,由內政部就下列機關(單位)、醫療機構及衛生醫療團體代表派(聘
      )兼之。
     (一)內政部役政署徵集組組長。
     (二)國防部資源規劃司人力資源處處長。
     (三)國防醫學院三軍總醫院代表一人。
     (四)臺灣內科醫學會代表一人或二人。
     (五)臺灣外科醫學會代表一人或二人。
     (六)臺灣皮膚科醫學會代表一人或二人。
     (七)臺灣耳鼻喉科醫學會代表一人或二人。
     (八)中華民國骨科醫學會代表一人或二人。
     (九)中華民國眼科醫學會代表一人或二人。
     (十)臺灣精神醫學會代表一人或二人。
     (十一)其他醫療機構及衛生醫療團體代表一人至六人。

  • 四、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但代表機關(構)、團體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委員出缺時,得予補聘;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委員因故未
      能出席本會時,得由同一機關(構)、團體人員代理之。
      前項指派之代理人列入出席人數,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 五、本會每月開會一次至二次,由召集人召集,並為主席,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召集
      人因故不能召集或出席會議時,應指定副召集人一人代理之;召集人或副召集人均未能
      出席時,召集人應指定委員一人或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 六、本會開會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決議事項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可否同數
      時,取決於主席。

  • 七、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內政部役政署徵集組組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會務及會
      前審議工作;並置工作人員若干人,由內政部役政署、國防部及行政院衛生署人員調兼
      之。

  • 八、本會出席委員遇有涉及本身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血親或三親等內姻親或曾有此
      關係者為事件當事人之議案時,應自行迴避。

  • 九、本會召開會議,必要時得通知有關機關(構)、團體、當事人列席說明。

  • 十、本會為處理體位審議案件,得請當事人提供相關病史(歷)資料;必要時並得指定醫院
      ,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委託辦理鑑定或檢驗。

  • 十一、本會委員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

  • 十二、本會所需經費,由內政部役政署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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