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11年4月20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傳平臺字第11141006750號公告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並自即日生效(原名稱: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有線播送系統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中華民國99年3月16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傳營字第09941011110號公告修正修正發布第三條、第九條;增訂第三條之一、第十四條之一條條文;並自公告後六個月施行 中華民國89年11月3日行政院新聞局(89)正廣五字第16565號公告修正發布第二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