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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之一
合作社應於社員大會或社員代表大會開會前,由理事會推派理事若干人,組成社員社籍清查 小組,辦理下列社員社籍清查整理工作: 一、查對校正原有社員或社員代表名冊。 二、將社員社籍清查整理完畢後之合格社員、出社社員及準社員,分別列冊,提經理事會通 過後公告十五日,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對社籍有異議之社員,得於公告期間內以書面向合作社請求更正。 第一項社員社籍清查整理工作應於合作社社員大會或社員代表大會開會前十五日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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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內政/社政
中華民國24年8月19日
中華民國108年5月6日內政部台內團字第1080280959號令修正發布增訂第十二條之一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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