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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標準依戶籍法第六十九條及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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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戶政事務所受理閱覽戶籍資料,核發中文、英文戶籍謄本及戶籍檔案原始資料影本規費收 費數額如下: 一、閱覽戶籍資料:每次收費新臺幣二十元。 二、戶籍謄本:每張收費新臺幣二十元。 三、英文戶籍謄本:每張收費新臺幣一百五十元。同一次申請二份以上者,自第二份起每 張收費新臺幣二十元。 四、戶籍檔案原始資料影本:每張收費新臺幣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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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一日施行。 本標準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十三日修正發布之第六條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 五月二十三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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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政規費收費標準
非現行版本
中華民國94年6月24日
中華民國98年3月30日內政部警政署臺內戶字第0980054147號令修正發布第一條、第二條、第七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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