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國防/組織
中華民國103年1月29日
中華民國110年5月28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000050221號令修正公布第二十一條及第三十三條;增訂第三十三條之一條文(中華民國110年12月23日行政院院授人組字第11020013081號令發布,定自111年1月1日施行)

修正內容

  • [增訂]
  • 第三十三條之一

    本院人員應經本院核准,始得出國(境)。
    前項人員出國(境)之申請、核准條件、程序、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
    辦法,由國防部定之。

  • [修正]
  • 第二十一條

    國防部應邀集有關機關代表、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辦理本院之績效
    評鑑。
    前項績效評鑑之方式、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國防部定之。
    績效評鑑之內容如下:
    一、本院年度執行成果之考核。
    二、本院業務績效及目標達成率之評量。
    三、本院經費核撥之建議。
    四、其他有關事項。
    第一項績效評鑑人員單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四分之一。
    評鑑人員應就國防部至各受評鑑單位初評結果實施複評,並得視需要實地
    查證,將查證內容與評鑑依據及理由載明於評鑑報告。

  • [修正]
  • 第三十三條

    本院得於不逾設立時軍職編制員額限度內,任用具科技專長軍職人員。其
    相關權利、義務事項,準用隨同移轉本院之軍職人員相關法規,不受行政
    法人法第二十條第一項之限制。
    本院設立後受僱之新進人員,不具公務人員或軍職人員身分者,應適用勞
    動基準法。退休金、資遣費給與,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辦理。
    前項人員相關權利、義務事項,另以勞動契約及工作規則規範之。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