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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國防/處務
中華民國47年2月1日
中華民國102年3月29日國防部國規委會字第1020000337號令修正發布第六條條文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六條

     國軍印信製發權責如下:
     一、主官編階為將級之印信,由國防部層請總統府製發。但因特殊情形或時間急迫不及製
       發時,得由國防部暫為製發使用,但應於三個月內,層報總統備案補發。
     二、主官編階為校、尉級之印信,依其隸屬,分別由下列機關統一製發:
      (一)國防部。
      (二)國防部陸軍司令部。
      (三)國防部海軍司令部。
      (四)國防部空軍司令部。
     三、前款印信,製發機關得委任所屬主官編階為將級之機關(構)、部隊或學校製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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