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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條
徵購、徵用之權責機關,區分如下: 一、徵購徵用審查機關:相關動員準備方案主管機關。 二、主辦演習機關:各動員準備分類計畫主管機關。 三、執行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動員準備方案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 四、協調機關:國防部後備指揮部與所屬地區後備指揮部、直轄市、縣(市)後備指揮部及 後備服務中心。但徵購、徵用船舶或航空器者,由國防部海軍司令部或國防部空軍司令 部任之。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國防/動員
中華民國91年12月18日
中華民國109年10月6日行政院院臺防字第1090031783號令修正發布第三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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