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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國防/後勤
中華民國89年8月31日
中華民國113年2月2日國防部國人勤務字第1130034157號令修正發布第一點、第六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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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 [修正]

  • 一、國防部為因應國軍亟需優質人力,藉主官(管)對部屬平日生活考核
      、任務賦予、工作績效、工作態度等綜合考核評鑑(以下簡稱考評)
      ,經不適服現役人事評審會(以下簡稱人評會)議決,留優汰劣,以
      淨化國軍人員素質,提升戰力,特訂定本作法。

  • [修正]

  • 六、考評程序:
      (一)各單位檢討不適服現役案件時,應於受懲罰或考績命令發布三
         十日內,依考評權責召開人評會,由權責長官指定所屬副主官
         (管)、相關單位主管及職務階級不低於受考人之專業人員五
         人至十一人組成之;原則上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副主官(管)為人評會之主席。但副主官(管)出缺,或因
         受訓、差假等事不能召集或出席時,由權責長官就委員中單位
         主管一人,指定為主席。人評會議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
         委員出席,以記名投票方式,就下列事項,進行公平、公正之
         考評,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行之;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簽請權責主官(管)發布考評結果,並附記教示規定,送達
         受考人:
         1.考評前一年內個人平日生活考核。
         2.考評前一年內對任務賦予及工作態度。
         3.受懲罰或事實發生時所生影響。
         4.其他佐證事項。
      (二)召開人評會時,應於二十四小時前以書面通知受考人陳述意見
         ,如受考人無意願到場得以書面陳述意見,及原服務單位亦應
         由正、副主官(管)依前款各目考評事項,提供書面考核資料
         ,並列席說明、備詢。
      (三)經考評不適服現役者,應依第五點之考評權責,檢附相關資料
         報請國防部或各司令部核定退伍、解除召集或轉服常備兵現役
         作業。
      (四)志願士兵依第三點第三款提出申請,經考評適服現役,且再審
         議仍維持原考評結果,或逾期未申請再審議者,應依第五點之
         考評權責,檢附相關資料,報請國防部或各司令部核定。
      (五)志願士兵依個人志願申請不適服現役者,不受第一款至第四款
         規定之限制。各單位應檢附佐證資料,呈送考評權責單位以書
         面審查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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